金风科技(002202):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5月)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6-24

  第 8★■◆.01条 仅为本节规定之目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第 7■◆■.20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 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 10.07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 9.14条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等事项行使下列权力★★◆◆:

  第 7.44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第 8.04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有否表决权,在涉及本章程第 8.03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

  第 9.02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 14.03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联系人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不得参与投票;在确定是否有符合法定人数

  第 15◆★■★.03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第 13◆■■.01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1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第 7.24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

  第 11★■★.0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第 10.06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4.01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9.12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 9.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第 14■◆◆★.04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会事先批准。

  第 3.1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 7■◆■★.37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第 5.07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第 9.21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

  第 7.30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 9■■★◆◆.17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时,经董事长或公司

  第 1■★.08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7■★◆◆★.14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

  第 7.10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13◆■◆★★■.02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

  第 7.42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 7.43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 3.14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第 5.0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0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4★◆◆.04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4.04条

  第 7.33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第 1.07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

  第 9.24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第 3■★.16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第 6◆★■.02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 7★★■★.04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第 7.05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第 3★◆★.06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股。H股指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

  第 7.13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1日前以公告或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

  第 7★■◆■.11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 9.22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第 1.01条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 7◆★★◆★.26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境外代理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第 11◆◆.04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第 7■■◆■■.22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第 9◆★★★◆.08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第 5.04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

  第 7■★◆.18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第 3.04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 10.02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 7.08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第 14.0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3.12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 1■■◆★.11条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15★★■◆.01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 7◆★.3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第 7■★◆.06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 7.41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第 4★◆.05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要约、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或

  第 11★■■.02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 9.23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第 7■■■★★.23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 9◆★★.09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第 11.03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第 3★★■.09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

  第 1.03条 公司住所◆■◆:新疆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07号★◆◆。

  第 9.16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第 7■◆■■◆.16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 11.01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 3.15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

  第 12.09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第 11.05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第 7◆■◆★★■.09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第 1.04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办法执行■◆◆。

  第 7.38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第 5.05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 7.27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 9◆◆.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第 7.17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比例折为总股本 3,230万股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差额 43■★■★★,459.10

  第 13.04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

  第 3.08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 7.21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第 12.0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 8.05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章程第 8.04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

  第 15.02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 4.03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第 9.19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第 9.17、9★★■◆.18条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

  第 10.01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第 9.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7.01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 1.09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 12◆★◆■◆■.04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总裁与公司之间

  第 4.0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 6★◆■.05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第 9■★.07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

  第 10.04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第 12.01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 7◆◆◆★■★.19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 7★★◆■■■.28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 7.32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第 9★◆★■■.13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 7■◆■■.39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 6★◆◆★■.04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 7.29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第 9◆■◆★■◆.03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第 7◆★■◆■.25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股东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第 9.06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 8■◆.02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 8.04条至第 8.08条分

  第 2◆■★★.0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不断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客户、供应商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促

  第 7.12条 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8.06条 公司召开年度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1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召开临时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

  第 7.49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第 7■★★.46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第 7.48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12.02条 《公司法》及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5.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 11.06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第 1.05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 14.02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

  第 7.36条 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第 7.47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7.45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第 7.3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